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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及發證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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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及發證收費標準

101年9月11日經工字第10102119380號令公布實施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商標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廠商申請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之審查及發證,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新申請案:每案新臺幣四百元。

二、加發案:每案新臺幣二百元。

三、補發、申請變更事業組織名稱、地址、負責人案:每一證書新臺幣一百元。

第三條

經濟部公告之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及傳統產業,得免收前條所列規費。

第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三條所定之「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及傳統產業」,經濟部於101年9月11日以經工字第10102119390號函公告,為『成衣、內衣、毛衣、泳裝、毛巾、寢具、織襪、鞋類、袋包箱、家電、石材、陶瓷、木竹製品、農藥、環境用藥、動物用藥及其它(紡織帽子、圍巾、紡織手套、傘類、布窗簾及紡織護具)』等17類22項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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