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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10單位擔任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之驗證機構│標章情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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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公告

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10單位擔任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之驗證機構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經授工字第11020436430號

主旨:公告本部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10單位擔任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之驗證機構,辦理MIT微笑標章使用權之申請、審查、授與、撤銷、廢止及其他公權力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

一、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及第9條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及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以下單位擔任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制度第一類產品個別產業驗證機構:

(一)成衣、內衣、毛衣、泳裝、紡織帽子、圍巾、紡織手套等7產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

(二)毛巾、寢具、布窗簾等3產業: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

(三)織襪、紡織護具、農藥、環境用藥等4產業: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四)鞋類、袋包箱、傘類等3產業: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

(五)石材、陶瓷等2產業:財團法人石材暨資源產業研究發展中心。

(六)家電產業: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七)木竹製品產業: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八)動物用藥品產業:財團法人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

二、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其指定機構)擔任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第二類產品採認「環保標章認證制度」之驗證機構。

三、委託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擔任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第三類產品驗證機構。

四、委託上述驗證機構執行下列事項:

(一)受理業者申請、審查MIT微笑標章使用權。

(二)核發、換發、補發MIT微笑產品驗證書。

(三)授權獲證業者使用MIT微笑標章。

(四)受理MIT微笑產品驗證書之展延申請。

(五)廢止MIT微笑標章之通知。

(六)協助辦理MIT微笑標章審查及發證之規費繳納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