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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微笑協力店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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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力店

MIT微笑協力店申請須知

發佈日期:2019-03-07

主辦單位 經濟部工業局
執行單位 財團法人中衞發展中心
聯絡窗口 02-27091640#306 盧小姐
送件地址:10657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2號3樓

壹、依據

依據「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使用管理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二款對通路商之授權:「指由經本局委託具行銷推廣專業能力之執行機構授權予配合辦理行銷推廣之通路商,其授權範圍僅限對MIT微笑標章或MIT微笑產品之推廣製作物」,及第三款其他經工業局同意之授權事項及範圍訂定本申請須知。

貳、 目的

為協助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獲證廠商拓展內外銷市場,經濟部工業局推動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以下簡稱MIT微笑標章),利用共同標章及完善的品質驗證制度,塑造臺灣製產品「安全健康、值得信賴」的優質形象。

工業局為拓展MIT微笑產品之內銷市場,從設置「MIT示範專賣店」,媒合國內通路認知MIT微笑產品,隨之推動連鎖通路「MIT產品專區」,媒合全台灣銷售據點數達5,000點以上,讓民眾到處買得到MIT微笑產品,惟過去推動方式為每年補助,與通路之關係因年度計畫終止而消滅,不易深化輔導成效,為將通路廠商由原來的每年合約關係,改為長久之夥伴關係,達到永續經營之目標,爰研擬MIT微笑協力店申請須知。

為配合行政院新南向政策及因應電商銷售態樣崛起,自本(108)年起,本須知特將國、內外電商平臺業者納入申請範圍,除積極拓展國、內外銷售通路外,同時協助臺灣製MIT微笑產品輸出新南向等海外市場,以提升業者獲利,並形塑優良臺灣製造產品之國際形象。

參、申請資格

一、依中華民國相關法規設立登記並繳交營業稅,且營業登記項目包含批發、零售等相關業務。

二、已販售MIT微笑產品(一般及加強輔導產業)符合本局所訂之下限,如下表。

項次 通路態樣 MIT微笑產品品項數
1 國內 連鎖便利 30項(含)以上
連鎖藥妝
連鎖超市
2 連鎖專賣 100項(含)以上,或佔該門市銷售品項數10%以上
3 連鎖量販 150項(含)以上
4 電商平台 30項(含)以上
5 其他一般通路 50項(含)以上,或佔該門市銷售品項數10%以上
6 國外 電商平台 15項(含)以上
7 連鎖藥妝

肆、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一) MIT微笑標章、台灣超寶商標及MIT微笑協力店識別圖示以5年為原則授權使用。

(二) 可享有「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計畫」相關推廣宣導資源,如簽約授權儀式、廣宣露出、MIT官方網站宣導、廣宣品提供等。

(三) 可申請MIT微笑協力店行銷輔導(需符合加強輔導型產業MIT微笑產品上架品項數/占比限制要求)。

二、義務:

(一) 門市須標示為MIT微笑協力店,簽約期間所屬各門市應配合張貼MIT微笑協力店標誌,並配合主管單位之追蹤查核。

(二) MIT微笑協力店於合約期間應確保MIT微笑產品品項數符合本局所訂之下限以上之MIT微笑產品。

伍、應附文件

一、申請表(附件1)

二、組織登記資料:公司之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請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列印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之結果)或法人登記證書等組織登記資料(以上皆需加蓋大小章)。

三、電子檔資料光碟:內含上述文件電子檔或掃瞄檔。

陸、申請與審查

一、審查方式:公告後即受理提案申請,隨時審查。

二、申請及審查作業流程:

作業流程 流程說明
申請及審查作業流程圖,請參閱右方流程說明
  1. 公告/受理申請。
  2. 執行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1) 不通過逕行核駁。
    (2) 通過則雙方簽立授權合約。
  3. 進行MIT微笑協力店設置與標示。
  4. 經授權使用之MIT微笑標章、臺灣超寶商標及MIT微笑協力店識別圖示相關CI形象識別元素應用規劃或輸出物製作需事先經執行單位確認同意後方可使用。
  5. 執行單位得定期或不定期追蹤管理MIT微笑協力店授權使用狀況,不符使用規範時限期改善並追蹤改善狀況。
  6. 於授權期限截止日前進行續約事宜或終止授權。

柒、追蹤查核與退場機制

一、追蹤查核:合約期間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追蹤管理MIT微笑協力店授權使用狀況,申請對象應配合並提供相關文件。

二、限期改善:違反授權合約、MIT微笑標章管理相關規定或其它法規命令者,得要求授權對象限期改善。

三、合約終止

(一) 違反本申請須知、MIT微笑標章管理相關規定或其它法規命令情節嚴重或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二) 申請對象主動申請中止合約者。

捌、其他注意事項

一、由申請對象提案,並於公告受理提案期間備妥相關應檢附文件並註明「MIT微笑協力店授權申請」。
送件地址:台北市大安區106信義路三段41-2號3樓
聯絡電話:02-2709-1640分機307 曾小姐

二、申請對象經資格審查通過後,執行單位將以書面通知後續簽約事宜,並提供MIT微笑標章、臺灣超寶商標及MIT微笑協力店識別圖示相關CI形象識別元素應用圖檔。

三、被授權者應於合約有效期間內執行申請表所載事項。

四、被授權者於合約執行期間內不得違反本申請須知、MIT微笑標章管理相關規定或其它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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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MIT微笑協力店使用授權申請表87Kdoc2017-01-01下載
附件1-MIT微笑協力店使用授權申請表28Kodt2018-06-08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