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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木竹製品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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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產品項目及基準

023-木竹製品產業

103年09月26日 工知字第10300839661號公告
105年10月03日 工知字第10500854041號修正公告
107年07月09日 工知字第10700684370號修正公告
109年03月16日 工知字第10900218640號修正公告
110年11月01日 工知字第11001094682號修正公告
111年09月12日 工知字第11100964431號修正公告

一、開放驗證產品項目:

(一) 製材類(製材品、壁板、線條、踢腳板等製材類、保存處理材及熱改質材)

() 木製防火門類。

() 木質門窗類(木門、木窗、木竹窗簾、木竹百葉門窗、欄門、木質容器)

() 合板(普通合板、特殊合板、保存處理合板及熱改質合板)。

() 層積材(含單板層積材結構用單板層積材保存處理層積材及熱改質層積材)

() 集成材(含結構用集成材、裝修用集成材、保存處理集成材及熱改質集成材)

() 木質地板(條狀地板、方塊(鑲嵌)地板、複合木質地板、保存處理地板及熱改質地板)。

() 粒片板(含一般粒片板、再生粒片板及化粧粒片板)。

() 纖維板(含中密度纖維板、熱改質纖維板)

() 水泥黏結木質板。

(十) 木材-塑膠複合材。

(十) 其他類木竹製品:依行政院主計處編訂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從事1401至1404細類以外木竹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不包括:

1.用紡織材料製作墊子歸入1151 細類「紡織製成品製造業」。

2.草繩絞製歸入1152 細類「繩、纜及網製造業」。

3.木鞋製造歸入1302 細類「鞋類製造業」。

4.行李箱製造歸入1303 細類「行李箱及手提袋製造業」。

5.火柴製造歸入1990 細類「未分類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6.紡織機械專用之木製線軸及捲線筒製造歸入2924細類「紡織、成衣及皮革生產用機械設備製造業」。

7.以木、竹、藤材為主之家具製造歸入3211細類「木製家具製造業」。

8.木製體育用品製造歸入3311 細類「體育用品製造業」。

9.木製玩具製造歸入3312 細類「玩具及遊戲機製造業」。

10.刷子、掃帚及棺柩製造歸入3399細類「其他未分類製造業」。

11.木雕藝術創作歸入9010 細類「創作業」。

二、臺灣製原產地認定特殊條件:

(一) 製材類:原木經大剖、中剖或板料經中剖、多片鋸鋸切加工,乾燥、鉋削、修邊、品等區分(目視分等或機械分等)等,全製程在臺灣完成者;若產品標示經特殊處理(如保存處理、熱改質等)者,其特殊處理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 木製防火門類:依CNS11227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合格者,其原料加工、耐燃處理類,選別、組裝、修整等全製程均在臺灣完成者。

() 木質門窗類:半成品進口之後段整修、組裝(包含鉋光或砂光或塗裝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 合板:

1.普通合板(包含素面合板與木心板等):單板拼板、調板、佈膠、冷壓、熱壓、裁切與砂光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2.特殊合板:

(1) 木質單板貼面合板(化粧合板):化粧單板加工、基材選別、佈膠、冷壓或熱壓、裁切與砂光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2) 聚氯乙烯薄膜貼面合板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3) 不飽和聚酯塗佈貼面合板:薄膜法或洩流式塗佈法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4) 貼紙與印刷合板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5) 三聚氰胺(美拉敏)樹脂含浸紙貼面合板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3.保存處理合板與熱改質合板:若產品標示經特殊處理(含保存處理、熱改質等)者,其特殊處理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 層積材:單板拼板、調板、佈膠、冷壓、熱壓、裁切、砂光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若產品標示防蟲蟻、防腐或耐燃處理者,其防蟲蟻、防腐或耐燃處理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若產品標示經特殊處理(如保存處理、熱改質等)者,其特殊處理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 集成材:貼面材料加工、集成元、乾燥、縱接、砂光、佈膠、冷壓、熱壓、裁切、砂光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若產品標示經特殊處理(含保存處理、熱改質等)者,其特殊處理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 木質地板:

1.條狀地板:木竹材製材、乾燥、企口榫加工、砂光、裁切、塗裝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2.方塊(鑲嵌)地板:木竹材製材、乾燥、裁切、砂光、塗裝、拼花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3.複合木質地板:表面材料加工(木竹材)、乾燥、基材選別、佈膠(防蟲劑添加)、貼面加工、冷壓、熱壓、栽切、企口榫加工、砂光、塗裝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4.保存處理地板與熱改質地板:若產品標示防蟲蟻、防腐或熱改質者,其防蟲蟻、防腐或熱改質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 粒片板:

1.一般粒片板:粒片原料加工、打碎、乾燥、噴膠、成型、熱壓、裁切、砂光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2.再生粒片板:粒片回收原料加工、打碎、乾燥、噴膠、成型、熱壓、裁切、砂光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3.化粧粒片板:貼面材料加工、乾燥、基板佈膠、冷壓、熱壓、裁切、砂光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 纖維板:貼面材料加工、乾燥、基板選別、佈膠、冷壓、熱壓、裁切、砂光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若產品標示熱改質者,其熱改質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 水泥黏結木質板:木質原料刨削、木質原料與水泥混合、壓製成型、修裁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十) 木材-塑膠複合材:混煉、造粒、成型、裁切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十) 其他類木竹製品:成品重大製程均在台灣完成。

三、產品品質檢驗基準:

(一) 安全性基準:

1.申請者須檢附生產工廠一年內未受環保處分之證明文件。

2.木竹製品均應符合CNS國家標準中F2(平均值0.5 mg/L以下,最大值0.7 mg/L以下)甲醛釋出量之規定。

(二) 功能性基準:各種木竹製品之品質與檢驗方法均應符合各該產品之CNS國家標準如表一「木竹製品項目及品質性能試驗(方法)」規定。此功能性證明文件可出具:

1.由政府部門認證有效期限之性能證明文件。

2.頒發之標章所檢附國家標準規定產品功能之檢驗報告書。

3.經中央政府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機構出具符合國家標準之報告書。

4.非上述之機關(構)可認證或認可之特殊試驗項目,經本推動小組認可之試驗機構出具之檢驗報告書。

(三) 商品標示檢視基準:申請驗證之產品其商品標示需應符合「商品標示法-商品標示基準」之規定。

四、產品款式認定原則:業者申請之驗證產品如款式不同時,認定原則為同系列不同款示之木竹製品得以單一產品進行檢測,惟其餘同系列不同款式需檢附同系列產品表及照片作為認定依據。

五、應提供之樣品數量:業者提出產品驗證申請或展延申請時,應無償提供1組樣品供產品品質檢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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