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木竹製品產業
105年10月03日 工知字第10500854041號修正公告
107年07月09日 工知字第10700684370號修正公告
109年03月16日 工知字第10900218640號修正公告
110年11月01日 工知字第11001094682號修正公告
111年09月12日 工知字第11100964431號修正公告
一、開放驗證產品項目:
(一) 製材類(製材品、壁板、線條、踢腳板等製材類、保存處理材及熱改質材)。
(二) 木製防火門類。
(三) 木質門窗類(木門、木窗、木竹窗簾、木竹百葉門窗、欄門、木質容器)。
(四) 合板(普通合板、特殊合板、保存處理合板及熱改質合板)。
(五) 層積材(含單板層積材、結構用單板層積材、保存處理層積材及熱改質層積材)。
(六) 集成材(含結構用集成材、裝修用集成材、保存處理集成材及熱改質集成材)。
(七) 木質地板(含條狀地板、方塊(鑲嵌)地板、複合木質地板、保存處理地板及熱改質地板)。
(八) 粒片板(含一般粒片板、再生粒片板及化粧粒片板)。
(九) 纖維板(含中密度纖維板、熱改質纖維板)。
(十) 水泥黏結木質板。
(十一) 木材-塑膠複合材。
(十二) 其他類木竹製品:依行政院主計處編訂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從事1401至1404細類以外木竹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不包括:
1.用紡織材料製作墊子歸入1151 細類「紡織製成品製造業」。
2.草繩絞製歸入1152 細類「繩、纜及網製造業」。
3.木鞋製造歸入1302 細類「鞋類製造業」。
4.行李箱製造歸入1303 細類「行李箱及手提袋製造業」。
5.火柴製造歸入1990 細類「未分類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6.紡織機械專用之木製線軸及捲線筒製造歸入2924細類「紡織、成衣及皮革生產用機械設備製造業」。
7.以木、竹、藤材為主之家具製造歸入3211細類「木製家具製造業」。
8.木製體育用品製造歸入3311 細類「體育用品製造業」。
9.木製玩具製造歸入3312 細類「玩具及遊戲機製造業」。
10.刷子、掃帚及棺柩製造歸入3399細類「其他未分類製造業」。
11.木雕藝術創作歸入9010 細類「創作業」。
二、臺灣製原產地認定特殊條件:
(一) 製材類:原木經大剖、中剖或板料經中剖、多片鋸鋸切加工,乾燥、鉋削、修邊、品等區分(目視分等或機械分等)等,全製程在臺灣完成者;若產品標示經特殊處理(如保存處理、熱改質等)者,其特殊處理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二) 木製防火門類:依CNS11227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合格者,其原料加工、耐燃處理類,選別、組裝、修整等全製程均在臺灣完成者。
(三) 木質門窗類:半成品進口之後段整修、組裝(包含鉋光或砂光或塗裝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四) 合板:
1.普通合板(包含素面合板與木心板等):單板拼板、調板、佈膠、冷壓、熱壓、裁切與砂光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2.特殊合板:
(1) 木質單板貼面合板(化粧合板):化粧單板加工、基材選別、佈膠、冷壓或熱壓、裁切與砂光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2) 聚氯乙烯薄膜貼面合板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3) 不飽和聚酯塗佈貼面合板:薄膜法或洩流式塗佈法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4) 貼紙與印刷合板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5) 三聚氰胺(美拉敏)樹脂含浸紙貼面合板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3.保存處理合板與熱改質合板:若產品標示經特殊處理(含保存處理、熱改質等)者,其特殊處理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五) 層積材:單板拼板、調板、佈膠、冷壓、熱壓、裁切、砂光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若產品標示防蟲蟻、防腐或耐燃處理者,其防蟲蟻、防腐或耐燃處理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若產品標示經特殊處理(如保存處理、熱改質等)者,其特殊處理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六) 集成材:貼面材料加工、集成元、乾燥、縱接、砂光、佈膠、冷壓、熱壓、裁切、砂光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若產品標示經特殊處理(含保存處理、熱改質等)者,其特殊處理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七) 木質地板:
1.條狀地板:木竹材製材、乾燥、企口榫加工、砂光、裁切、塗裝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2.方塊(鑲嵌)地板:木竹材製材、乾燥、裁切、砂光、塗裝、拼花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3.複合木質地板:表面材料加工(木竹材)、乾燥、基材選別、佈膠(防蟲劑添加)、貼面加工、冷壓、熱壓、栽切、企口榫加工、砂光、塗裝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4.保存處理地板與熱改質地板:若產品標示防蟲蟻、防腐或熱改質者,其防蟲蟻、防腐或熱改質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八) 粒片板:
1.一般粒片板:粒片原料加工、打碎、乾燥、噴膠、成型、熱壓、裁切、砂光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2.再生粒片板:粒片回收原料加工、打碎、乾燥、噴膠、成型、熱壓、裁切、砂光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3.化粧粒片板:貼面材料加工、乾燥、基板佈膠、冷壓、熱壓、裁切、砂光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九) 纖維板:貼面材料加工、乾燥、基板選別、佈膠、冷壓、熱壓、裁切、砂光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若產品標示熱改質者,其熱改質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十) 水泥黏結木質板:木質原料刨削、木質原料與水泥混合、壓製成型、修裁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十一) 木材-塑膠複合材:混煉、造粒、成型、裁切等之全製程在臺灣完成。
(十二) 其他類木竹製品:成品重大製程均在台灣完成。
三、產品品質檢驗基準:
(一) 安全性基準:
1.申請者須檢附生產工廠一年內未受環保處分之證明文件。
2.木竹製品均應符合CNS國家標準中F2(平均值0.5 mg/L以下,最大值0.7 mg/L以下)甲醛釋出量之規定。
(二) 功能性基準:各種木竹製品之品質與檢驗方法均應符合各該產品之CNS國家標準如表一「木竹製品項目及品質性能試驗(方法)」規定。此功能性證明文件可出具:
1.由政府部門認證有效期限之性能證明文件。
2.頒發之標章所檢附國家標準規定產品功能之檢驗報告書。
3.經中央政府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機構出具符合國家標準之報告書。
4.非上述之機關(構)可認證或認可之特殊試驗項目,經本推動小組認可之試驗機構出具之檢驗報告書。
(三) 商品標示檢視基準:申請驗證之產品其商品標示需應符合「商品標示法-商品標示基準」之規定。
四、產品款式認定原則:業者申請之驗證產品如款式不同時,認定原則為同系列不同款示之木竹製品得以單一產品進行檢測,惟其餘同系列不同款式需檢附同系列產品表及照片作為認定依據。
五、應提供之樣品數量:業者提出產品驗證申請或展延申請時,應無償提供1組樣品供產品品質檢驗使用。
- 附件下載:
-
檔案名稱 檔案大小 檔案格式 更新日期 檔案下載 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第一類產品木竹製品產業開放驗證產品項目及驗證基準 195K pdf 2022-09-19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