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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鞋類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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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產品項目及基準

018-鞋類產業

103年09月26日 工知字第10300839661號公告
105年10月03日 工知字第10500854041號修正公告
111年09月12日 工知字第11100964431號修正公告
112年12月27日 產知字第11201384400號修正公告

一、開放驗證產品項目:

送檢樣品以【成品鞋】為主,以產品類別(例如:運動鞋、男鞋、女鞋…)區分款式。

二、臺灣製原產地認定特殊條件:

鞋類產品從結幫、成型、貼底、整理包裝或拉幫成型等作業須在臺灣完成。

三、產品品質檢驗基準:

(一) 安全性基準

  1. 可塑劑含量測試:
    • (1) 凡符合CNS3478之鞋類,均應依CNS 15138檢驗。
    • (2) 品質要求應符合CNS 3478:「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等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Plasticizer)及其混合物含量之總和須符合限量值0.1%以下(重量比)。
  2. 游離甲醛含量試驗:
    • (1) 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凡鞋面(含鞋內裡)為紡織纖維之鞋製品,均應依CNS 15580-1(相對應ISO 14184-1:2011)檢驗。
      品質要求應符合CNS 14940:
      1. 嬰幼兒用:20ppm以下。
      2. 與皮膚直接接觸:應於75ppm以下。
      3. 與皮膚非直接接觸:應於300ppm以下。
    • (2) 皮革製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凡鞋面(含鞋內裡)為皮革材料之鞋製品,均應依ISO 17226-2:2008檢驗。
      品質要求應符合CNS 14940:
      1. 嬰幼兒用:20ppm以下。
      2. 與皮膚直接接觸者:應於75ppm以下。
      3. 與皮膚非直接接觸者:應於300ppm以下。
  3. 六價鉻含量試驗:
    • (1) 凡鞋面(含鞋內裡)使用材料為皮革之鞋製品,均應依ISO 17075:2007檢驗。
    • (2) 品質要求應符合CNS 20345第5.4.9節:不得超過3.0mg/kg。(相對應ISO 20345:2011)
  4. 特定遷移元素之最大容許含量:
    • (1) 凡鞋面(含鞋內裡)使用材料為皮革、塑膠或合成皮之鞋製品,均須檢附2年內有效之特定遷移元素檢驗報告、證明報告或聲明書。
    • (2) 品質要求應符合CNS 4797-2(單位:mg/kg):鉛(Pb)90、鎘(Cd)75、鉻(Cr)60、汞(Hg)60。註:皮革製品已施行六價鉻含量試驗,本項不再檢測鉻含量。
  5. 特定偶氮色料試驗:
    • (1) 凡鞋面(含鞋內裡)使用材料為紡織纖維、皮革、塑膠或合成皮之鞋製品,均須檢附2年內有效之特定偶氮色料檢驗報告、證明報告或聲明書。
    • (2) 品質要求應符合CNS 15331第4.2.4節:不得超過30ppm。
      1. 皮革類適用CNS 15204標準(相對應ISO/TS 17234:2003)。
      2. 紡織類適用CNS 15205-1 (相對應EN 14362-1:2003)。

(二) 功能性基準

  1. 成品鞋彎曲性試驗(彎曲角度:60°):
    • (1) 皮鞋:42,500次未損壞。
    • (2) 休閒鞋:51,000次未損壞。
    • (3) 涼、拖鞋:22,500次未損壞。
    • (4) 多功能運動鞋:85,000次未損壞。
  2. 鞋跟疲勞性試驗(SATRA TM21):
    • (1) 皮鞋:女鞋鞋跟(2.5吋以上):10,200次未變形。
    • (2) 涼、拖鞋:女鞋鞋跟(2.5吋以上):10,200次未變形。
  3. 膠著力試驗:
    CNS 10632-5.2.1(鞋尖剝離-皮鞋)
    CNS 742(全鞋剝離-皮鞋、運動鞋、休閒鞋)
    SATRA TM 118(夾腳頭拔脫-涼、拖鞋)
    SATRA TM 120(條帶拔脫-涼、拖鞋)
    SATRA TM 181(條帶&飾扣拔脫-涼、拖鞋)
    SATRA TM 113(跟拔脫-高跟鞋)
    SATRA TM 108(天皮拔脫-皮鞋、涼、拖鞋)
    • (1)皮鞋:
      1. 男鞋:12.75kgf以上。
      2. 女鞋:8.5kgf以上。
      3. 童鞋:8.5kgf以上。
      4. 鞋跟拔脫:51kgf以上。
      5. 天皮拔脫:3.4kgf以上。
    • (2)休閒鞋 :
      1. 男鞋:15.3kgf以上。
      2. 女鞋:11.05kgf以上。
    • (3) 涼、拖鞋:
      1. 條帶 &飾扣:21.95kgf以上(密度0.9g/cm3以上);8.14kgf以上(密度未滿0.9g/cm3)。
      2. 條帶拔脫:21.25kgf以上。
      3. 鞋跟拔脫:51kgf以上。
      4. 天皮拔脫:3.4kgf以上。
    • (4) 多功能運動鞋
      1. 全鞋剝離: 12.75kgf以上。
      2. 沿條剝離: 2.72kgf/cm以上。
      3. 條狀剝離:1.7kgf/cm以上。
  4. 鞋底耐磨測試(需求標準:ISO/TR 20880:2007;測試方法:ISO20871:2001):
    • (1) 皮鞋:
      1. 男紳士鞋:密度≧0.9g/cm3,需求標準≦350mm3;密度<0.9g/cm3,需求標準≦200mg。
      2. 淑女鞋:密度≧0.9g/cm3,需求標準≦400mm3;密度<0.9g/cm3,需求標準≦250mg。
      3. 童鞋:密度≧0.9g/cm3,需求標準≦400mm3;密度<0.9g/cm3,需求標準≦250mg
    • (2) 休閒鞋:密度≧0.9g/cm3,需求標準≦250mm3;密度<0.9g/cm3,需求標準≦170mg。
    • (3) 涼、拖鞋(含室內鞋):密度≧0.9g/cm3,需求標準≦450mm3;密度<0.9g/cm3,需求標準≦300mg。
    • (4) 多功能運動鞋:密度≧0.9g/cm3,需求標準≦200mm3;密度<0.9g/cm3,需求標準≦150mg。

(三) 商品標示檢視基準:申請驗證之產品其商品標示需應符合「商品標示法-鞋類商品標示基準」之規定。

四、產品款式認定原則:

同一類別中材質相同、製程相同及鞋底結構設計相同者,認定為同一系列產品,其細項分類方式如下:

(一) 對於被視為同一系列之鞋款,僅需提供一雙代表性鞋款,以進行該系列產品品質驗證,代表性鞋款通過驗證後,即視該系列鞋款通過驗證。

(二) 其他同一系列鞋款需提供相關之書面資料備查,其內容應含圖片、主要材質等資料。

(三) 對於專業用特殊功能鞋、材質或結構特殊之鞋種,除進行本規章之安全測試項目外,並得依據鞋品特質,將其獨立為一新系列,依據其特性選擇功能性驗證項目進行驗證。

五、應提供之樣品數量:

1雙樣品供產品品質檢驗使用,並得視實際採樣情況增補送檢樣品之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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