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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紡織帽子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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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產品項目及基準

024-紡織帽子產業

103年9月26日 工知字第10300839661號公告
105年10月3日 工知字第10500854041號修正公告

一、開放驗證產品項目:

梭織、針織或鉤針織之各式紡織材料製帽子。

二、臺灣製原產地認定特殊條件:

紡織帽子產品從裁剪或針織成型或編織成型、縫合、整燙及包裝等作業均在臺灣完成。

三、產品品質檢驗基準:

(一) 安全性基準

  1. 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試驗法依CNS 15580-1之規定(相對應ISO 14184-1:2011),品質要求應符合CNS 14940 L1029之規定,嬰幼兒用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限量20ppm以下,與皮膚直接接觸之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限量75ppm以下。
  2. 無使用禁用之偶氮色料:需檢附符合CNS 15290 L1036「紡織品安全規範」無使用禁用之偶氮色料證明文件。試驗法依CNS 15205-1規定(相對應標準EN 14362-1:2003)

(二) 功能性基準

  1. 非編織帽類:染色堅牢度依商品標示之洗滌法,擇下列其一方法檢測之。
    • (1) 耐洗染色堅牢度:針、梭織布類試驗法依CNS 1494 L3027 6.3 C-3法之規定(相對應之國際標準ISO 105-C06:1994),變褪色4級(含)以上及染污4級(含)以上。鉤針織類試驗法依CNS 1494 L3027 6.3 C-1法之規定(相對應之國際標準ISO 105-C06:1994),變褪色3-4級(含)以上及染污3-4級(含)以上。
    • (2) 耐 四氯乙烯溶劑乾洗色牢度:試驗法依CNS 8434 L3155之規定(相對應之國際標準ISO 105-D01:2010 ),變褪色3-4級(含)以上及染污3-4級(含)以上。
  2. 編織帽類:耐人工光色牢度-耐氙弧燈試驗:試驗法依CNS 3846 L3075曝露循環B,曝露方法8.3.4方法3之規定(相對應國際標準ISO 105-B02:2013),非天然材質變褪色4級(含)以上,唯白色產品得變褪色3級(含)以上;天然材質變褪色3-4級(含)以上,唯白色產品得變褪色3級(含)以上。

(三) 商品標示檢視基準:申請驗證之產品其商品標示需應符合「商品標示法-服飾標示基準」之規定。

四、產品款式認定原則:

產品如款式不同時,認定原則為同材質、同顏色、同系列不同款式之紡織帽子得以單一產品進行檢測,惟其餘同系列不同款式需檢附款式表及照片作為認定依據。

五、應提供之樣品數量:

應無償提供1組樣品供產品品質檢驗使用,並得視檢驗需求增補樣品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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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第一類產品紡織帽子產業開放驗證產品項目及驗證基準147Kpdf2016-10-03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