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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布窗簾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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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產品項目及基準

028-布窗簾產業

103年9月26日 工知字第10300839661號公告
105年10月3日 工知字第10500854041號修正公告

一、開放驗證產品項目:

成品布窗簾,窗紗等紡織品產品。

二、臺灣製原產地認定特殊條件:

布窗簾,窗紗,車窗等產品從織造、染整至裁剪、車縫等作業均在台灣完成。

三、產品品質檢驗基準:

(一) 安全性基準:

  1. 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依CNS14940 L1029 :2014 規範,含量300ppm 以下。
  2. 無使用禁用之偶氮色料:需檢附符合CNS 15290 L1036「紡織品安全規範」無使用禁用之偶氮色料證明文件。
  3. 防火性:依CNS 10285 L319:1995 A1法規範。申請書上選註為防火產品需通過檢測,若非防火產品則免測。檢附本批產品第一次通過防焰性能試驗報告(含有效期限)。

(二) 功能性基準:

  1. 幅寬:(成品標示值)
    • (1) 梭織物:依CNS12915 L3233 規範,管制標準值(+0%~+5%)。
    • (2) 針織物:依CNS13752 L3243規範,管制標準值(+0%~+5%)。
  2. 長度:(成品標示值)
    • (1) 梭織物:依CNS12915 L3233 規範,管制標準值(+0%~+5%)。
    • (2) 針織物:依CNS13752 L3243 規範,管制標準值(+0%~+5%)。
  3. 縮水率:
    • (1) 梭織物:依CNS8038 L3138 G法懸掛乾燥規範,管制標準值(±3%)
    • (2) 針織物:依CNS13752 L3243 G法懸掛乾燥規範,管制標準值(±3%)
    • (3) 純棉質捲簾,線簾商品需檢附「使用標:本產品不可水洗」,依CNS8038 L3138:1983 G法懸掛乾燥規範,管制標準值(+8%~-3%)。
  4. 耐洗染色堅牢度(變褪色及染污):依CNS 1494 L3027:1999 A-1常溫法規範,4 級以上(含)為合格。
  5. 耐光-氙弧光(每20 AFU或20h)(63°C) :依CNS 3846 L3075:2014 B法規範,3~4 級以上(含)為合格。

(三) 商品標示檢視基準:

申請驗證之產品其商品標示需應符合「商品標示法-織品標示基準」之規定。

四、產品款式認定原則:

業者申請之驗證產品如有不同款式時,驗證原則如下:同材質、同花色、同系列不同款示之布窗簾得以單一產品進行檢測,惟其餘同系列不同款式需檢附款式表及照片作為認定依據。

五、應提供之樣品數量:

業者提出產品驗證申請或展延申請時,應無償提供1組樣品供產品品質檢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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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第一類產品布窗簾產業開放驗證產品項目及驗證基準147Kpdf2016-10-03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