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產品項目及基準
021-石材產業
103年09月26日 工知字第10300839661號公告
105年10月03日 工知字第10500854041號修正公告
111年09月12日 工知字第11100964431號修正公告
105年10月03日 工知字第10500854041號修正公告
111年09月12日 工知字第11100964431號修正公告
一、開放驗證產品項目
(一) 建築石材:大板、平板製品、異型製品等相關產品。
- 室外建築石材:使用於結構物的主體、室外牆面及室外地面…等。
- 室內飾面石材:使用於室內牆面、室內地面、線板及馬賽克拼貼…等。
(二) 日用石材:家具、餐具、廚具、衛浴、辦公室用品、金斗與骨灰罈等相關產品。
(三) 石材藝品:石材雕像及其他裝飾陳設石材製品(含石藝裝置藝術、石藝雕刻品、石藝配飾等相關產品)。
上述包含天然石與人造石(合成再製石材);人造石由天然石粒料與膠合劑等化學添加物組成,其中天然石粒料含量應高於92%之製品。
二、臺灣製原產地認定特殊條件
人造石:從成型、切割、研磨/拋光與包裝等作業均在臺灣完成。
三、產品品質檢驗基準
(一) 安全性基準:如附件一。
(二) 功能性基準功能性基準:如附件二。
(三) 商品標示檢視基準:申請驗證之產品其商品標示需應符合「商品標示法-商品標示基準」之規定。
四、產品款式認定原則
業者申請之驗證產品如款式不同時,認定原則為同材質、同系列不同款式之石材產品得以單一產品進行檢測,惟其餘同系列不同款式需檢附款式表及照片作為認定依據。
五、應提供之樣品數量
業者提出產品驗證申請或展延申請時,應無償提供1組樣品供產品品質檢驗使用,並得視檢驗需求增補樣品數量。
六、石材產品若僅作為其他產品之包材、容器使用,或構成一定產品販售組合之一部分時,業者應標示「本產品僅石材產品部分通過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避免消費者誤認除石材產品外之其他部分亦通過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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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檔案大小 檔案格式 更新日期 檔案下載 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第一類產石材產業開放驗證產品項目及驗證基準 444K pdf 2022-09-19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