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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袋包箱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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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產品項目及基準

019-袋包箱產業

103年9月26日 工知字第10300839661號公告
105年10月3日 工知字第10500854041號修正公告

一、開放驗證產品項目:

供消費者盛裝物品之各種軟、硬材質之旅行箱、手提箱、化妝箱、手提包、公事包、書包、背包等其他式樣之袋類產品。但不包括簡易型塑膠袋、購物袋與環保袋。

二、臺灣製原產地認定特殊條件:

(一) 袋包產品從針車、成型等作業均在臺灣完成。

(二) 拉桿軟箱產品從成型(前/後片、中隔片組合)、後整(內裡打釘、蜂巢版安裝、車架、輪子、手把)等作業均在臺灣完成。

(三) 拉桿硬箱產品(ABS/PC/PP)從箱體壓模、成型組裝等作業均在臺灣完成。

三、產品品質檢驗基準:

(一) 安全性基準

  1. 游離甲醛試驗:皮革、紡織品、膠合材料之試驗法依CNS 12943第5.3.1節(2)(b)B法。(相對應ISO14184-1:2011)。品質要求應符合CNS 15331第4.2.3節,游離甲醛含量應於300 mg/kg以下﹔專供盛裝嬰兒餵食用品及衣物者應於20 mg/kg以下﹔14歲以下使用者應於75 mg/kg以下。
  2. 六價鉻試驗:皮革材料類試驗法依CNS 15331附錄A,品質要求應符合CNS 15331第4.2.5節,六價鉻含量不得超過3 mg/kg(相對應ISO17075:2007)。金屬製品及橡、塑膠金屬鍍層材料試驗法依CNS 15331附錄B,品質要求應符合CNS 15331第4.2.5節,六價鉻測試結果應未檢出(低於偵測極限)

(二) 功能性基準

  1. 落下試驗:試驗法依CNS 15331第5.9,品質要求應符合CNS 15331第4.3.1節,不得有破裂、結合構件脫落失效或有礙使用之缺點。
  2. 裝載試驗:試驗法依CNS 15331第5.10,品質要求應符合CNS 15331第4.3.2節,把手、外殼、箱體及鎖不得變形、斷裂、彎曲或鬆開等有礙使用的缺點。(軟袋裝載重量3kg以下者亦需檢驗此項目)
  3. 行走試驗:試驗法依CNS 15331第5.13,品質要求應符合CNS 15331第4.3.5節,輪腳及伸縮拉桿不得有礙使用之脫落、變形或嚴重磨損之情形,僅限於有裝配滾輪之箱體(無行走輪免驗)。
  4. 伸縮拉桿功能試驗:試驗法依CNS 15331第5.12節,品質要求應符合CNS 15331第4.3.4節,拉桿不得脫落、變形或有礙推拉現象,僅限於有伸縮拉桿之袋包箱(無伸縮拉桿者免驗)。

(三) 商品標示檢視基準:申請驗證之產品其商品標示需應符合「商品標示法-商品標示基準」之規定。

四、產品款式認定原則:

同材質同系列不同款式之袋包箱得以單一產品進行檢測,惟其餘同系列不同款式需檢附款式表及照片作為認定依據。

五、應提供之樣品數量:

1組樣品供產品品質檢驗使用,並得視實際採樣情況增補送檢樣品之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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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第一類產品袋包箱產業開放驗證產品項目及驗證基準155Kpdf2016-10-03下載
袋包箱產品品質檢驗基準說明31Kdoc2016-01-30下載
袋包箱產品品質檢驗基準說明7Kodt2021-05-10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