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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更新日期:113年4月3日
一、申請條件

受輔導業者計畫改善標的屬MIT微笑標章開放驗證品項,並由受輔導業者自行提案。

二、申請對象及資格

(一)受輔導業者

1.須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不含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或陸資企業註1)。

2.如為製造業,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3.受輔導業者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註2,且其淨值應為正值註3

(二)輔導單位

1.依法在中華民國境內成立之財團法人、大專院校,或依法登記之技術服務業者註4

2.技術服務業者不得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拒絕往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企業。

3.財團法人與技術服務業者財務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

(1)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其淨值應為正值。

(2)3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大專院校財務狀況淨值不得為負值。

註1:陸資企業認定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之陸資來台投資企業名錄為準,如有陸資投資則視為資格不符。

註2: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之認定依「台灣票據交換所」所出具證明資料為準,應由該所出具受理截止日前半年內之「票據信用查覆單」,並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

註3:公司淨值之認定,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為準;若無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財務報表為準。公司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以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如公司淨值原為負數,但於計畫申請前因辦理增資,期中財務報表已轉為正值,視同符合申請規定。

註4:公司登記之所營事業,屬中華民國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之I大類所稱「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者。

三、申請類型、輔導標的及經費

(一)個案輔導:

1.輔導案組成:每案須包含受輔導業者1家及輔導單位1家。

2.輔導標的:協助有意願申請MIT微笑標章、已取得MIT微笑標章且有意願參與國營事業或上市櫃公司採購之業者,透過製程優化、品質改善、資通訊安全基準建置等輔導,改善產品功能規格不符、產品品質不良、資安疑慮等問題,以符合MIT微笑標章之產品品質驗證,並擴大MIT微笑產品於國內採購市場之比例。

3.輔導經費:總經費25萬元,其中政府經費占比上限為80%(20萬元)、自籌款占比至少為20%(5萬元)。

(二)品級提升輔導:

1.輔導案組成:每案須包含受輔導業者至少3家,其中含產品生產業者1家、關鍵零組件供應鏈業者2家及1家輔導單位。

2.輔導標的:協助有意願申請MIT微笑標章、已取得MIT微笑標章且有意願參與國營事業或上市櫃公司採購之業者,透過品級提升、工藝質感設計或資安等級優化等技術輔導,改善產品性價比及形塑市場差異性,優化產品品級,取得MIT微笑標章,並擴大MIT微笑產品於國內採購市場之比例。

3.輔導經費:總經費150萬元,其中政府經費占比上限為80%(120萬元)、自籌款占比至少為20%(30萬元)。

四、申請案件數限制

受輔導業者僅能選擇其中一種類型申請,且以一案為限。

五、申請期間

自113年4月12日09時起至113年5月10日18時止。

六、輔導期限

以5個月為上限,最遲結案日為113年10月31日。

七、申請受理方式、應備文件及補件時間

(一)申請受理方式:一律採線上申請,須於113年5月10日17時59分59秒以前(系統將於當日18時00分00秒關閉)於本計畫網站完成線上作業並送出,系統受理後產生計畫代號,並發出完成申請信件後即申請完成。

(二)應備文件如下表所示,需掃描為PDF檔上傳申請系統。

1.MIT產業技術輔導合作意向書及輔導申請表(如附件1)。

2.品級提升輔導申請表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格式如附件2,品級提升輔導之供應鏈廠商需填附)。

3.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證明(113年度票據信用查覆單,品級提升輔導之供應鏈廠商亦需提供)。

4.淨值應為正值證明(112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查核報告書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品級提升輔導之供應鏈廠商亦需提供)

5.提案簡報(格式如附件3)。

(三)補件時間:申請文件若有缺漏或錯誤,請依通知於3個工作天內補齊或修正,逾期視同放棄申請。

 
八、應遵守事項

(一)計畫申請至執行階段

1.執行人員如有參與其他政府計畫,應敘明參與計畫名稱、參與人月及設備使用情形,且執行政府計畫總人月不得超過5人月。

2.計畫開始之日期以審查結果核定之次日為原則。

3.所參與計畫內容,不得重複受政府其他補助或輔導。

4.計畫執行期間如因故解散、歇業或停業等,應主動告知並無條件繳回已撥付之全額政府經費。

5.所提供及填報各項資料應與現況、事實相符,絕毋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得列為3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輔導之對象。

6.參與計畫之人員須為申請單位員工即具有該公司勞工保險身份者;其學經歷宜與計畫工作內容所需專長相符。

7.計畫執行所需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範。

(二)會計作業應遵守事項

1.計畫經費僅限定為技術委託服務費,區分為政府經費及業者自籌經費2項,並均列入查核範圍,編列經費支用與核銷範圍以下列項目為限:

(1)輔導計畫之人事費。

(2)輔導計畫發生之材料、零件、設備使用費、設備租用費、驗證費、專利引進費用及差旅費。

(3)其他輔導計畫費用(如保險費用、工安衛費用等)。

2.受輔導業者自籌經費應直接入帳於輔導單位之帳戶,不得委由第3人代為收受。

3.輔導單位需設立專帳記載各項收支。各會計科目之支出,應依核定之政府經費及業者自籌經費比例核銷。

4.各項經費支出之憑證、發票等,其品名之填寫應完整,買受人皆為輔導單位。

5.各項經費核銷事宜應於計畫結案5個工作天內辦理完畢。

6.輔導單位應依指定時間繳交期末會計報表(含經費累計表、業者自籌經費收入明細表及投入人月總表),並經計畫結案驗收完成後,方得申請尾款。

7.輔導單位應配合產業發展署或審計部財務查核作業,於指定時間繳交查核資料,資料不齊或違反經濟部報核規定,需無條件繳回政府經費,若經查證屬重大缺失者,3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輔導。